第十五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作业完成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