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作业完成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