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第十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