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履行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地管理职责,所需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应当据实结算。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