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