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文明执法,遵循法定程序,记录执法过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