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