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三)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四)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五)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处理的减量化率、无害化率、资源化率;
(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造城市现有架空管线设施;
(七)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