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可以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