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