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