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三款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