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三款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