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挖掘海绵城市道路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且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