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