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