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在规定区域、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