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
(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