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服务费。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