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或者居民住宅区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和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

娱乐场所经营、商业促销、广场舞蹈健身、机械切割作业等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