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水域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水域及其设施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水面清洁,及时清除水面垃圾和富营养化植物。

禁止在城市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

(二)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工业废渣、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三)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四)在城市水域滩地、岸坡和污水干管平台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五)进行水产养殖;

(六)其他污染城市水域水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