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有碍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随意丢弃食物残渣、饮料罐、塑料袋、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三)不及时清除饲养宠物产生的粪便;(四)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物;(五)其他有碍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