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设施的专门保护措施。

在海绵城市设施上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在施工前告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

新建的海绵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