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产权单位应当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景观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以及户外广告亮化设施不得制造光污染,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以及户外广告亮化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