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产权单位应当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景观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启闭。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以及户外广告亮化设施不得制造光污染,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以及户外广告亮化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