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化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修剪、更换、补植树木、花草,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二)擅自在城市绿地采石取土;

(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四)攀、摘树枝、花果,剥取树皮;

(五)损坏护树桩架,踩踏损坏绿篱、花坛和草坪;

(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