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书面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桥梁、人行天桥、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残疾人通道和盲道使用的;

(二)遮挡绿化景观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地上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设施设备安全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五)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六)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市容的。

户外广告设施、店铺招牌和标识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设置;出现安全隐患、标识残缺污损以及含有不健康内容的,使用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