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临街商铺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场地建(构)筑物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堆放、晾晒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路缘处设置接坡,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地锁、水泥墩、栅栏等障碍物。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