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定期进行清理、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

在城市公共场地和城市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期限届满后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