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定期进行清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在城市公共场地和城市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期限届满后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