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并公布本辖区早市、夜市、摊区、集贸市场、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等经营场所和经营时间。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毁坏城市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