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城市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拉挂条幅、种植农作物等。

因城市建设、公益宣传、商贸会展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