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提倡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组织参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