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关闭城市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