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妨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