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未能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致使事态发展和扩大的;(二)瞒报、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证据的;(三)拒不服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拒不执行停止供水等控制措施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