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输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协作机制,防止输供水二次污染,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