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水源选择、检验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将检测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