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活饮用水相关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为公众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不得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