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有效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与产品特点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二)按照卫生许可文件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三)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废旧材料进行生产;(四)有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原材料进货查验和产品销售记录;(五)产品标签、说明书和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