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与产品特点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二)按照卫生许可文件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三)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和回收废旧材料进行生产;

(四)有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原材料进货查验和产品销售记录;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和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