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设施的日常维护职责,每日对水质进行消毒剂余量检测并记录备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公示;每年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贮水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应当符合相关操作流程,保证消毒效果,清洗、消毒后水质经检验合格方可供水。
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有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疑似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