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未经核准擅自以含有"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的名称从事投资活动或者投资管理活动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