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