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二节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提出投资建议前,应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审慎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委托机构充分披露。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揭示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前已存在的资产、债务或者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缺陷,导致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委托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