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二节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以委托机构的资本进行投资时,应当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同步投资,同步投资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实际投资额的1%,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步投资应当遵循"同进同出、同股同价"的原则。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不得用自有资金进行同步投资以外的投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