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一节 创业投资机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创业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