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