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收取费用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退还向劳动者多收的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