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组织改选或者予以罢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