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