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