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集体协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