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提供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公共服务:(一)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三)制定和推广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