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处理下列事项:(一)研究劳动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二)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研究重大劳动争议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建议;(四)研究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