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处理下列事项:

(一)研究劳动关系现状、发展趋势及突出问题;

(二)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重大劳动争议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或者建议;

(四)研究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布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发布一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